蓝健律师亲办案例
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可以追回
来源: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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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姐咨询:2005年9月9日,陈先生与杨小姐登记结婚。2008年7月20日,他们又购买了本市一小区的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40余万元,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名下。2010年开始,陈先生与杨小姐由于个性、脾气、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因而使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2月20日,陈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赵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收到全部房款后,陈先生与赵先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8月杨小姐认为与陈先生的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准备离婚,才发现那套房屋已卖给赵先生。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判令合同无效,追回已转让的房屋?
律师解答:如果赵先生在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可以视为善意取得。他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实际履行,你无法追回已转让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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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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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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