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健律师亲办案例
没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来源: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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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2005年7月到某饮食店上班,担任其保安一职,当时由于饮食店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饮食店认识到,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在2007年12月27日饮食店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饮食店忘记与廖某续订劳动合同,而廖某继续在饮食店工作。2011年5月31日,某饮食店通知廖某,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其从6月1日起不用再来上班。廖某是否可以向某饮食店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观点:广正大律师事务所蓝健律师认为:廖某向某饮食店要求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从2010年1月1日起廖某视为与某饮食店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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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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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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